首条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四川天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依照本规则开展拍卖活动。凡在拍卖公司参与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
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标的物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的拍卖;破产企业资产的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企业债权、股权的拍卖;邮电部门、运输部门无主物品的拍卖;无形资产的拍卖;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拍卖。
第五条 委托人必须具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时,有权对委托人进行审验:
(一)审验委托人的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向委托方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材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三)有权对委托拍卖的标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与委托人商定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及保留价。
第七条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非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拍卖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八条 拍卖公司对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并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标的。
第九条 委托人要求对其姓名或名称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 委托人进行委托时,可自行决定以下事项:
(一)自行委托或由代理人代为委托;
(二)自行确定或与拍卖公司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单方面确定的保留价导致拍卖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与拍卖公司商定的拍卖标的的方式及开叫价;若委托人事前未声明,则视其全权委托拍卖公司决定其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及开叫价。
第十一条 拍卖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经审验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有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公司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协助办理下列事项:
(一)向拍卖公司提交单位或个人的法定有效资格证明(含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向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并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向拍卖公司提供所委托的证件(照)、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对拍卖公司指明或提示所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未声明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
(六)拍卖标的按有关规定需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的,委托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第十三条 拍卖公司可根据拍卖的情况,与委托人商定或单独确定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拍卖。
(一)加价无声拍卖:即由拍卖师宣布叫价后,由拍卖师叫价,竞买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者拍定;
(二)加价有声拍卖:由拍卖师宣布开始叫价后,由竞买人按拍卖师规定的加价幅度竞相叫价,以最高叫价拍定;
(三) 减价拍卖:即由拍卖师宣布最高开价后无人应价时,拍卖师依次降低叫价,以首次应价拍定。首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拍卖师则以该价作开叫价,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拍卖;
(四) 无底价拍卖:即拍卖师不宣布开叫价,由竞买人叫价,以最高叫价者拍定;
(五) 定向拍卖:即对指定范围的竞买人进行的拍卖;
(六) 符合公开竞价原则的其他拍卖。
第十四条 除定向拍卖外,拍卖公司将在拍卖会七日前通过公告栏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五条 在公告指定的时间内竞买人可到现场查看拍卖标的,索取有关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意向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后,拍卖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下列事项:
(一)审验竞买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并决定是否接受参加竞买;
(二)向竞买人收取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三)向竞买人签发“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
(四)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
第十七条 竞买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若是代理竞买的,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及拍卖公司签发的“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经拍卖会登记处确认后发给号牌,即可进场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 竞买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有应价和不应价的自由,一经应价或叫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或叫价时,其应价或叫价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条 拍卖公司于拍卖会结束后五日内应将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竞买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由专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前,拍卖师应当场宣布拍卖须知和特别规定、会场纪律,说明拍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拍卖师对拍卖中的一切事宜有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加拍卖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竞买人应按规定有序竞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及治安人员的管理。若有不遵守拍卖规则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劝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三声报价无人应价后,以木槌击板的方式表示拍卖成交。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通知书》,凭此《拍卖成交通知书》到会场结算处当场交付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并与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全部款项后,可受领所得拍卖标的。
第二十五条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公司再行拍卖。再拍卖时拍卖底价应重新商定,双方重新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视作新一轮拍卖。
第二十六条 按照惯例,拍卖公司只对拍卖标的原状进行拍卖。
竞买人参加竞买之前应当看货查样,对拍卖标的质量,外观状况作出明确判断,作出自己的竞买计划。同时认真阅读拍卖公司提供的《竞买须知》和《拍卖特别规定》。竞买人参加应价,则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及有关规定,一旦成交,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拍卖不成交的,竞买人应承担应价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请求中止或者终结拍卖,造成拍卖公司、竞买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拍卖公司过错造成拍卖中止或者终结的,拍卖公司应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买人不能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付清全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退还。或者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但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
第三十条 受买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内逾期不提走其所得拍卖标的,除每天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向拍卖公司支付仓储费外,拍卖公司不对该拍卖标的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受买人反悔的,受买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拍卖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受买人因拍卖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